(2016)豫1729行赔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济源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与平舆县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源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平舆县地方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9行赔初1号原告济源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人代表史胜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小申。被告平舆县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平舆县。法定代表韩国思,局长。原告济源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地方税务局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案,于2016年1月26起诉至平舆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16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驻行辖字第2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新蔡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济源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源交通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长 张学荣审判员 熊华敏审判员 陈永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炎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