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5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何福军与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天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福军,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天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591-1号申请执行人何福军。被执行人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南通天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本院在执行何福军与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通天秣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国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南通天秣实业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及车辆登记信息,另案处置其所有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因部分债权人申请破产程序,故该拍卖款暂时无法分配。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12485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1012485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何福军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59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