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裁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鸽与被执行人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鸽,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裁240号申请执行人周鸽,男。委托代理人廖萍,女。被执行人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滕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鸽与被执行人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3827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鸽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送达(2016)陕0104执240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现登记在被执行人陕西万强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10号万强艺术家小区2号楼2单元20502号房屋(产权证号:1050108009-37-2-205**)过户至周鸽名下,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已收悉。经与申请执行人周鸽委托代理人廖萍谈话,申请执行人方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并已交纳本案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24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