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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五初字第04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国均与韩杰、崔健成、张旭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均,韩杰,崔健成,张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4630号原告赵国均,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河北村。委托代理人刘海文,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杰,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扣卜营村。被告崔健成,男,200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西官营镇河北村。被告张旭,男,199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台吉街大井小区平房8916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均与被告韩杰、崔健成、张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均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韩杰、崔健成、张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赵国均负担。审 判 长  丁长胜人民陪审员  边有志人民陪审员  付安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