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王建生与傅剑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生,傅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71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生。被执行人傅剑斌。申请执行人王建生与被执行人傅剑斌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金浦调确字第17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傅剑斌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7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正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