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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杨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第55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女,200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杨某,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某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某的存款12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柳艾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