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与赵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赵小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负责人罗萍。被执行人赵小波。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与赵小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6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小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沙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2341.6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平的银行存款52341.6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德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