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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5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何振富与王细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振富,王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5执57号申请执行人何振富。被执行人王细华。本院在执行(2015)丽云商初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何振富与被执行人王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2952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952元。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细华下落不明,且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王细华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申请执行人何振富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5执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姜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