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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1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玉英申请执行王文、杨齐书组恁合同纠纷一案查扣冻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英,王文,杨齐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1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英,女,196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东兴街道凤窝街118号一单元附2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男,197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高粱镇红饲村4组45号。被执行人杨齐书,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同福乡云台村9组9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内东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末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晓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