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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306民初465号原告秦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原告秦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东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79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有一对儿女,现均已成家。原、被告已分居一年半。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官庄村四间正房及院落,东边两间及院落归被告刘某所有,西边两间及院落归原告秦某所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秦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秦皇岛市抚宁区留守营镇官庄村四间正房及院落,东边两间及院落归被告刘某所有,西边两间及院落归原告秦某所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单东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佳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