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民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常熟市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宏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宏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391号原告常熟市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278号。法定代表人金汉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雨。委托代理人杨秋艳。被告程宏跃。委托代理人张亚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宏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熟市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星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少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缪译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