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4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安丰云诉徐德平、丁元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徐某,丁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4248号原告:安某被告:徐某被告:丁某原告安某为与被告徐某、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因本院按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地址,本案需公告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公告费,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安某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宗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