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宝森与郑天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森,郑天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555号原告李宝森,户籍地址: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天助,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森诉被告郑天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伍晓东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则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