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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宝森与郑天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森,郑天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555号原告李宝森,户籍地址: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郑伟,广东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天助,户籍地址: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宝森诉被告郑天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伍晓东人民陪审员  吴月红人民陪审员  余生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则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