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明兴诉被告吉林省宏宇工贸有限公司、曹乐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明兴,吉林省宏宇工贸有限公司,曹乐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300号原告:胡明兴,男,汉族,现住通化市。被告:吉林省宏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化市保安路**号。法定代表人:曹乐田,董事长。被告:曹乐田,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委托代理人:杨殿华,男,汉族,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代理权限:代为收集调取证据,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增加、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上诉、反诉,调解。本院受理原告胡明兴诉被告吉林省宏宇工贸有限公司、曹乐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中查明本案涉案房屋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府西街,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通化县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梁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