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22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姜德民诉被告杨岳汉、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德民,杨岳汉,张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22民初581号原告:姜德民,男,汉族。被告:杨岳汉,男,汉族。被告:张丽,女,汉族。系被告杨岳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德民诉被告杨岳汉、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德民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德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德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德民负担。审判员 田建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