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二厂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二厂,邓小伟,戎鹏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3执184号申请人李二厂,男。被执行人邓小伟,男。被执行人戎鹏志,男。尉氏县(2015)尉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小伟、戎鹏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二厂于2016年1月2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邓小伟、戎鹏志的银行存款和收入采取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二、对被执行人邓小伟、戎鹏志所有的房屋、车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燕峰审判员 崔亚东审判员 马卫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松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