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孟洁与高卫东、刘俊绵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洁,高卫东,刘俊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25号申请执行人孟洁。被执行人高卫东。被执行人刘俊绵。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孟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卫东、刘俊绵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046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对被执行人高卫东、刘俊绵名下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