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03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维强与韦文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维强,韦文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3379号原告马维强。被告韦文浪。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维强与被告韦文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维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维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韦文浪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维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