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3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马维强与韦文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维强,韦文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3379号原告马维强。被告韦文浪。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维强与被告韦文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维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维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韦文浪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维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维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