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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8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唐兴均与吴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兴均,吴君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8民初379号原告:唐兴均。被告:吴君杰。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唐兴均诉被告吴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正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