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22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922民初369号原告朱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吕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经和好生活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苏 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熠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