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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凌丕平开设赌场、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凌丕平,男,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9月12日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8月12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同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法院审理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凌丕平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清英法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凌丕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审查上诉人的上诉材料,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4月至8月11日期间,被告人凌丕平伙同叶×葑、张×灵(均另案处理)在英德市东华镇重新村委会下坝村旧英东大桥旁一家名叫“乡村人家”农庄内无证经营一间游戏机室。该游戏机室由被告人凌丕平与叶×葑、张×灵三人共同管理、平分亏盈、轮流值班。其中叶×葑负责游戏机室的交租、水电、财务等全面工作,被告人凌丕平与张×灵值班负责操作上分、下分、记账等工作。同年7月10日开始,为方便经营,调整管理模式,聘请曾某婷管理游戏机室,负责操作上分、下分、记账等工作,月薪3000元。该游戏机室营业期间,采用先玩后付钱的方式招引丘某振、郭某志、赖某旺、徐某卜、张某丹等人进行赌博,并用笔记本登记赌博人员玩“捕鱼机”输钱金额数和欠款金额数。同时被告人凌丕平还在该游戏机室容留徐某卜、张某丹、丘某振、郭某成、梁某先、赖某旺、延某艳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等毒品。同年8月11日凌晨,英德市公安局民警在“乡村人家”农庄内抓获被告人凌丕平等人,并当场查获“捕鱼机”三台,笔记本10本,疑似冰毒及吸毒工具一批。根据笔记本的数据统计,登记赌博人员赌资累计4123100元,非法获利177600元。后经英德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核实,该游戏机室并未经该局进行审核及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送检的游戏机具有上分、下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可供八个人同时使用,属非文化部准入机型机种。经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17.7克。上述事实,有物证查扣的游戏机、毒品及吸毒工具,被告人凌丕平的供述,证人曾某婷、王某灼、徐某卜、张某丹、丘某振、郭某志、梁某先、赖某旺、延某艳、张某绍、谭某妹的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笔记本,手机通话清单,游戏机审查鉴定证明,化验检验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凌丕平伙同他人非法开设游戏机室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其还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又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凌丕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凌丕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凌丕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原审被告人凌丕平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赌资数额与事实不符;2、其是从犯,有坦白情节。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经本院审理查明,本案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一审判决所依据证据,经查,来源合法,并经庭审出示、经控辩双方辨认、质证,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情况,本院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凌丕平提出的上诉理由,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关于上诉人凌丕平上诉提出原判认定其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赌资数额与事实不符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凌丕平于2015年4月参与开设赌场犯罪,有其归案后多次供述予以证明。原审认定的赌资数额,有现场查获用于记录赌博情况的笔记本予以证实,笔记本的内容经上诉人凌丕平核实,根据规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的已属于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的赌资数额累计已经远远超过了上述标准。因此,上诉人凌丕平的上诉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凌丕平上诉提出其是从犯,有坦白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凌丕平伙同叶×葑、张×灵以非法开设游戏机室的形式进行赌博,三人经商量后,明确各人的分工和利益分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凌丕平积极实施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不属于从犯。凌丕平虽具有坦白情节,但原判量刑时已作出评价,并对凌丕平从轻处罚。因此,上诉人凌丕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凌丕平伙同他人非法开设游戏机室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且属于情节严重。凌丕平还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又构成了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凌丕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上诉人凌丕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凌丕平提出的上诉理由,理据欠缺,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有星代理审判员  罗立兵代理审判员  胡巧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邵其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