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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延玖与重庆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延玖,重庆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779号原告陈延玖,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李静昔,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上大田湾80号6-5#,组织机构代码68147482-5。法定代表人梁长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长宾,男,该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延玖与被告重庆渝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延玖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延玖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延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延玖负担。审判员  吴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