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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辖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天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天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承德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辖终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天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南营子大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75547249-5。法定代表人苏楠,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信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银都海棠园4幢1单元704室。组织机构代码:56892009-5。法定代表人李文一,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湘怡,河北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承德天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5)双桥民初字第38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注册登记地虽在承德市,但目前上诉人法定代表人以及日常经营决策地均在北京市朝阳区,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诉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没有规定由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答辩理由:上诉人的登记注册地及公司住所地均在承德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合同履行地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故原审法院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侯金声审判员  柴燕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