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4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田晓与张影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张影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712号原告:田晓,男,汉族,1973年6月26日生,住瀍河区。被告:张影星,男,1987年5月2日生,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晓诉被告张影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晓负担。审 判 长 李雅然人民陪审员 杨静茹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