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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4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田晓与张影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张影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4民初712号原告:田晓,男,汉族,1973年6月26日生,住瀍河区。被告:张影星,男,1987年5月2日生,住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晓诉被告张影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晓负担。审 判 长  李雅然人民陪审员  杨静茹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孙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