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志军与马万哲,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军,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军,男,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法定代表人田多才,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万哲,男,汉族,住宝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万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万哲,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万哲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