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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张志军与马万哲,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军,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万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279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军,男,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法定代表人田多才,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万哲,男,汉族,住宝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万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万哲,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尚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宝鸡联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马万哲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2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