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史清利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五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清利,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史清利,陕西咸阳市人.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五村民小组。史清利与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五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五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26263元,案件受理费456元,执行费294元,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第五村民小组或其在咸阳市秦都区钓台街道办事处王道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存款27013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