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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52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危琥与吴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琥,吴越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5275号原告危琥,男,1993年10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告吴越,女,成年,汉族,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危琥与被告吴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详细身份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本案被告不明确,根据《》第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危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鲍玢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