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成林与董振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840号原告张成林与被告董振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成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三元,由原告张成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传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缘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