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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成林与董振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2840号原告张成林与被告董振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成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林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三元,由原告张成林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传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缘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