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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连法执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惠光、XX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惠光,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连法执字第106-2号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平县城南园大道东南方酒店一楼。法定代表人冯小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惠光,男,1971年11月出生。被执行人XX,男,1992年3月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连法执字第106-1号执行裁定,依法委托广东国信拍卖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9日、2015年10月16日和2015年12月3日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XX位于河源市源城区大同路**号,房产证号为“粤房地产权证:河字第17000*****号”的房地产,均流拍。2016年2月18日,本院变卖上述标的物,变卖底价为2040000元,无人报名参加变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以变卖底价2040000元接受上述财产,将该财产交其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XX位于河源市源城区大同路**号,房产证号为“粤房地产权证:河字第17000*****号”的房地产作价204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债。二、申请执行人连平县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邬伟平审判员  谢国泫审判员  钟巧萍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赖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