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向清贵与被执行人杨小军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九如,刘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723执148号申请执行人王九如,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建青(又名刘万万),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冯永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洋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5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杨冉文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俐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