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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梁凤雯与梁冠雄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凤雯,梁冠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90号申请执行人梁凤雯,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新兴县,现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冠雄,男,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梁凤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冠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云新法民二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冠雄应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梁凤雯,并交纳代支的受理费2140元及承担执行费832.1元。但被执行人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梁冠雄的财产情况,除在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331号案对被执行人梁冠雄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H*****的大货车等待评估拍卖处理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3月8日,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到相关金融、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梁冠雄的财产情况,除在另案对被执行人梁冠雄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H*****的大货车等待评估拍卖处理外,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执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永雄审 判 员  赖家日代理审判员  石世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程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