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62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姚丽均与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丽均,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6269号原告姚丽均。被告王峰。原告姚丽均诉被告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良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姚丽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姚丽均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在2014年5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均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逾期利息部分的主张,并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被告王峰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王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姚丽均借款10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具体金额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良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