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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梅某某与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8号申请执行人梅某某。被执行人梅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梅某某与被执行人梅某某民间借贷纠纷(2015)横民初字第02608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梅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梅某某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负担案件受理费3125元。本院于2016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48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1、由被执行人梅某某偿还本金18万元,利息为108000元,其中本金18万元由被执行人梅某某每月支付15000元,每月26日之前付清,利息108000元由被执行人梅某某每月支付15000元,直至付清案款为止;其余部分申请人梅某某自愿放弃;2、诉讼费3125元,执行费4850元,由被执行人梅某某承担。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5)横民初字第02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买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