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4民初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灵霄、夏从容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灵霄,夏从容,叶晟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4民初1423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建,该行员工。被告:徐灵霄。被告:夏从容。被告:叶晟琰。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灵霄、夏从容、叶晟琰为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20元,依法减半收取1060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盈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