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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李××与陈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陈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3民初980号原告李××。被告陈一×。原告李××与被告陈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陈二×。婚前婚后感情尚可,近来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呈诉,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庭前口头陈述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陈二×。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好,近来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本院庭前组织双方调解,各执己见,未能达成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应当互相尊重、互相谦让,遇事应加强沟通,增进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结婚三十余年,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实属正常。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本案经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担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