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323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红诉被告张金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23民初2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委托代理人郭河彦,盐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爱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8月6日在定边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6月28日生育儿子张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好吃懒做,对家庭不尽义务且疑心较重,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用火剪、铁锹把殴打原告,打完后感觉原告伤情严重,害怕原告离家出走和被别人发现,就睡在房子门后堵住原告,不让原告出去,直到原告伤情好转后才让原告出去,这种家庭暴力的例子不胜枚举,致使原告身体和精神饱受摧残。为此原告不想再继续维持这段婚姻,现诉请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张某乙的抚养权由法院判决;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户籍证明各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8月6日在定边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及张某乙婚生子于2011年6月28日出生的事实。被告张某甲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均无异议。被告张某甲辩称,原告陈述的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属实,其它陈述均不是事实。被告并没有用火钳、铁锹打原告,相反是原告将被告头打了,且原告经常出去打麻将,不照顾我和孩子的生活。2015年9月3日,原告将孩子送到学校门口就走了,再没回来,也没有看过孩子,现在孩子见了原告就像陌生人一样。原告在外面所接触的人全都是不务家业的耍赌人,被告是一个打工的,一年所挣的钱供养不起原告,原告没有钱出去打麻将就与被告开始争吵,而且原告想什么时间走就什么时间走,被告经常打工回家饭也吃不上,回家后经常见原告在麻将场里,结婚5年一直这样。原告系二婚,抚养一个女儿,被告一直当做亲生女儿对待,但原告对两个子女却不管不顾。被告认为还能与原告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被告张某甲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双方相识四个月后,于2010年8月6日在定边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王某某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于2011年6月28日生育儿子张某乙。近两年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位于盐池县花马池镇冯记圈的房屋两间(未办理房产证)、电动车一辆、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另有夫妻共同债务1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在的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生育了儿子,表明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了一些矛盾,但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只要多沟通交流,互让互谅,尚有和好可能,且原告在本次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家庭稳定,本院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家庭生活中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共同维护婚姻家庭生活,建立和睦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爱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