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长有与被上诉人何长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长有,何长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何长有,住长岭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长林,住长岭县。上诉人何长有因与被上诉人何长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何长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长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何长有负担。审 判 长 宋作霖审 判 员 刘祥芬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