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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何长有与被上诉人何长林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长有,何长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民终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何长有,住长岭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何长林,住长岭县。上诉人何长有因与被上诉人何长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何长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长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何长有负担。审 判 长  宋作霖审 判 员  刘祥芬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