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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杰、程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程瑜,王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1960号原告成都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黄兴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开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俊宏,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瑜,女,汉族,1983年3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王杰,男,汉族,1980年7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杰、程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杰、程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杰、程瑜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万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