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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谷长江与张海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长江,张海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328号原告:谷长江,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隋星媛,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海森,男,汉族,一粮库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长江诉被告张海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长江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长江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长江负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