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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临泽县正望饲料与王世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泽县正望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王世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23民初488号原告临泽县正望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天东,系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77342471-0。地址:临泽县工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余虎,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世忠,甘肃省临泽县人,住临泽县,电话153XX****XX。原告临泽县正望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世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临泽县正望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自2014年开始,被告陆续赊购原告价值16940元的饲料,并给原告陆续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付货款16940元,承担利息7114.8元,合计24054.8元。被告王世忠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9日,被告向原告赊购价值5900元的饲料,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一个月后一次性付清,逾期承担同期银行利率四倍的利息。同年10月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赊购价值2400元的饲料,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四个月后一次性付清,逾期承担同期银行利率四倍的利息。2013年11月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赊购价值8640元的饲料,给原告出具2640元和6000元的欠条个一张,约定四个月后一次性付清,逾期承担同期银行利率四倍的利息。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付,因而成讼。原告为证明案件事实,向法庭提交欠条四张。以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和逾期承担利息的事实。因被告缺席无法质证,法庭经审查后认为,该证据证明了原告主张的事实,且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购买原告饲料所欠货款系合法的债务,被告依约应及时履行。原被告在欠条中约定货款逾期承担同期银行利率四倍的利息与法律规定相悖,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故原告主张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25%计算至起诉之日。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应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有其自行承担。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世忠支付原告临泽县正望饲料有限责任公司饲料款16940元,承担利息1778.7元,合计18718.7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01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00.50元,由被告王世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谷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注: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