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56号原告罗某。被告黄某。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黄大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若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