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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56号原告罗某。被告黄某。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  黄大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若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