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2542号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柏华街25号2幢18-6。法定代表人:雷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男,汉族,1954年5月23日生.被告孙某,男,汉族,1965年12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重庆重庆辉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