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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492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