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492号原告:徐某,女,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某,男,汉族,1978年1月16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付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