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冯力航、申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冯力航,申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8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07637136。负责人:刘同明。委托代理人:杜然芬,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科雄,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冯力航,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申妍,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冯力航、申妍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9元,减半收取为2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