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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冯力航、申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冯力航,申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8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07637136。负责人:刘同明。委托代理人:杜然芬,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科雄,男,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系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冯力航,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申妍,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冯力航、申妍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9元,减半收取为2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