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祝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2刑初10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某,无业。1997年1月27日因犯绑架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7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武东检刑诉(2016)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廖咏、被告人祝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祝某携带车辆干扰器等作案工具至本市XX区XX公园门口,趁被害人邹某驾驶一辆起亚小轿车至该处准备停车时,打开车辆干扰器,干扰该车电子锁接收遥控器信号,待被害人邹某离开后,被告人祝某进入该车内,盗走副驾驶座下的1台联想牌E47G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1部三星牌ST*72相机(价值人民币200元)、手套箱内的9包黄鹤楼软珍香烟(价值人民币585元)、后备箱内的12罐惠氏金装奶粉(价值人民币2,376元)。赃物12罐惠氏金装奶粉销赃后得人民币1,000余元,赃款已挥霍,赃物香烟已消费。赃物1台联想笔记本电脑、1部三星相机被被害人邹某自行追回。被告人祝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报案材料、身份材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邹某的陈述,被告人祝某的供述,扣押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到案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准确。被告人祝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7月28日止。罚金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志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 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