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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威,男。申请执行人威海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生效的(2013)威环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年8月,我院因其它案件处置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泰浩福新园居民小区6号2单元203室房产。本院查询了银行、车辆管理部门及工商登记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再未能提供、本院亦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本院(2013)威环商初字第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2016)鲁1002执60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