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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道安与莫先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道安,莫先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520号原告:陈道安,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公民身份号码:×××4916。委托代理人:武闯,系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先平,男,住四川省营山县,公民身份号码:×××5157。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5w。负责人:何灿荣。委托代理人:高海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廉江市,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毛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系公司职员。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莫先平赔偿原告损失共计99611.51元(详见赔偿项目清单);2.判令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诉赔偿承担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1.粤y×××××号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了保洋保险公司1对原告的各项主张的意见具体详见附表。3.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莫先平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4日9时00分许,莫先平驾驶粤y×××××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工业园振业东二路时,与陈道安驾驶的无号牌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陈道安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莫先平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道安不承担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沙头分院住院治疗,同月9日出院;同月13日再到该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3日出院,为此共产生了医疗费9142.45元。治疗终结后,经广东弘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损伤达十级伤残。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莫先平向原告垫付了费用2000元,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没有向原告垫付过款项。原告属农村户籍,事故发生前已在城镇地区连续生活工作满一年,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事发前的工作及收入情况。肇事车辆粤y×××××号轻型普通货车的登记权人是被告莫先平。该车向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本起事故发生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原告的在本案中的损失为:第1-2项10542.45元;第2-8项73997.8元(具体详见附表)。原告上述损失合共84540.25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83997.8元,超出部分542.45元,应由被告莫先平赔偿予原告。由于被告莫先平已垫付2000元,作相应抵扣后,原告在本案中尚应得损失82540.25元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该被告垫付的费用2000元可自行到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办理理赔。被告莫先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2540.25元予原告陈道安。二、驳回原告陈道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5.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道安负担196.14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949元。该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麦换弟损失项目原告主张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7307.35元没有病历部分不予确认9142.45元(没有病历佐证的费用本院不予确认;含被告莫先平垫付部分)2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无异议1400元3护理费980元无证据需要护理,不予确认980元(住院14天x70元/天)4残疾赔偿金82003.4元应按农村标准计算60385.8元(30192.9元/年×20年×10%)5鉴定费1500元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1500元6误工费17038.36元误工时间过长,误工标准应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4832元(1510元/月(佛山地区最低工资标准)÷30天/月×96天(计算至定残前一日))7交通费1000元不合理酌定300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过高酌定6000元合计121229.11元——84540.25元附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