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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与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6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慧勤。被执行人: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跃平。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错付租金825.56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返还错付租金825.56万元,承担执行费68678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但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已租赁给其使用且已抵押给上海银行故不要求查封处置,且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6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陈海波审 判 员  黄 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