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孟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854号原告:孟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汪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剑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玲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