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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学平与南宁市瑞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平,南宁市瑞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442号原告王学平,农民工,(花园大道旁)。被告南宁市瑞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竹溪大道广源国际2栋3202号房。法定代表人凌斌彬,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学平与被告南宁市瑞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学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4元,减半收取852元,由原告王学平负担。审判员  张远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邹 懿 来源:百度“”